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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22民初33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张四河与吕国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四河,吕国吾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22民初3312号原告张四河,男,生于1968年10月22日,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被告吕国吾,男,生于1972年9月15日,汉族,住河南省尉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四河与被告吕国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四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四河负担。审判员  杨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