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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执46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李玉香与董本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香,董本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4602号申请执行人:李玉香,女,198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董本惠,男,1980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执行(2016)鲁0211民初10842号申请执行人李玉香与被执行人董本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0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审理期间查封被执行人董本惠房屋一处,因一套住房,暂时无法处置,经本院向银行金融结构查询存款、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等。发现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经会商,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211执460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西才审判员  张培荣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千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