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91执恢1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耿秀丽与李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秀丽,李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91执恢191号申请执行人:耿秀丽(曾用名耿雪)。被执行人:李蕴。本院在执行耿秀丽与李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4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6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蕴已全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 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晓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