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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1执5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刘成文与吕雪利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成文,吕雪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1执556号申请执行人刘成文,男,197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吕雪利,女,197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1)灞民初字第0234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吕雪利向申请执行人刘成文支付2015年7月-2016年1月孩子抚养费1200元,负担申请执行费50。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吕雪利自觉将案件款1200元交至本院,现已全部发还申请执行人刘成文,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灞民初字第02341号民事调解书关于2015年7月-2016年1月孩子抚养费12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