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1执5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刘成文与吕雪利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成文,吕雪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1执556号申请执行人刘成文,男,197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吕雪利,女,197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1)灞民初字第0234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吕雪利向申请执行人刘成文支付2015年7月-2016年1月孩子抚养费1200元,负担申请执行费50。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吕雪利自觉将案件款1200元交至本院,现已全部发还申请执行人刘成文,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灞民初字第02341号民事调解书关于2015年7月-2016年1月孩子抚养费12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