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23民初8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原告侯娜与被告武军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华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娜,武军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1023民初856号原告:侯娜,女,汉族。被告:武军梅,又名武静,女,汉族。原告侯娜与被告武军梅买卖合同纠纷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侯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给付原告牛肉款10300元。事实与理由:被告自2014年起在华池县南河桥头附近经营“锦马烧烤店”,原告为其提供生牛肉,被告于2015年10月将该店转让后,经核算,被告共欠牛肉款10300元。经多次催要,至今未付。被告武军梅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和诉讼请求,请求延期给付。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向法庭提交武静于2015年11月22日出具的欠条,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并有效。被告拖欠原告货款未付,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货款的诉求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武军梅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侯娜牛肉款103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元,减半收取计28.5元,由武军梅负担。退付侯娜28.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维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牛盈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