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26民初34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邹平车势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王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邹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平车势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王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邹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26民初3460号原告:邹平车势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高新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张召辉,公司经理(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明,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潇帅,山东天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邹平支公司。住所地:邹平县。原告邹平车势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邹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后,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平车势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平车势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共计545元,由原告邹平车势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梁姗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曲淑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