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5刑初17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杨斌斌诈骗罪一案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5刑初1781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男,1989年11月15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7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辩护人曹静,北��芬芳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6〕17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犯诈骗罪,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及其辩护人曹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5年9月25日,被告人杨×在本市石景山区老山西里李×(女,63岁)家中,以投资中国平安人寿保险内部存款可获得高利息为名骗取被害人李×人民币3万元。二、2015年10月2日,被告人杨×在本市朝阳区王四营石板房徐×1(女,51岁)家中,以投资中国平安人寿保险内部存款可获得高利息为名骗取被害人徐×1人民币3万元。三、2015年10月26日,被告人杨×在本市朝阳区��隆家园刘×1(女,33岁)家中,以投资中国平安人寿保险内部存款可获得高利息为名骗取被害人刘×1人民币1万元。四、2015年11月24日,被告人杨×在本市石景山区老山西里郭×(女,60岁)家中,以投资中国平安人寿保险内部存款可获得高利息为名骗取被害人郭×人民币11万元。被告人杨×后被抓获归案。赃款已全部退赔。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银行业务凭证、对账单,谅解书,被害人李×、徐×1、刘×1、郭×的陈述,证人刘×2、刘×3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公民的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杨×能够如实供述罪行,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所提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李 加人民陪审员 孙冀鹏人民陪审员 齐 岩二〇一六年十���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齐 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