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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24立预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田敏军与黄玉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田敏军,黄玉玲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24立预43号申请人:田敏军,男,1969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被申请人:黄玉玲,女,1990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威信县。申请人田敏军与被申请人黄玉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田敏军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田敏军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田敏军撤诉。代理审判员  王世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陶沈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