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22民初45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22民初4503号原告王某某,女,198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辽中县。委托代理人潘妍,系辽宁众志城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男,1982年2月20日出生,满族,无职业,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承担325元。审判员 杨晓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程 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