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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22民初45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22民初4503号原告王某某,女,198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辽中县。委托代理人潘妍,系辽宁众志城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男,1982年2月20日出生,满族,无职业,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承担325元。审判员  杨晓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程 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