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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4执终32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姜金良、杨增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金良,杨增武,冯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4执终3223号移送单位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姜金良。被执行人杨增武。被执行人冯建。案由:罚金纠纷关于姜金良等罚金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武刑初字第50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法律义务,移送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罚金13.6万元及逾期利息。本院受理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等财产信息,本院已经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上事实,有谈话笔录、调查材料等相关证据佐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津0114执3223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移送单位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学江审判员  王建忠审判员  祖志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付国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