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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03民初33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行与吕晓雁、丁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行,吕晓雁,丁宁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03民初3349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行,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淮海中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法定代表人:王钦,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光,安徽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晓雁,女,196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丁宁,男,1969年4月6日出生,汉族,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行与被告吕晓雁、丁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萍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李 萍代理审判员  郑玉爱代理审判员  罗晓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丹丹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