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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刑终10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郑银玉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银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刑终1052号原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银玉,男,1987年10月27日出生于安徽省宿松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宿松县。2014年10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同年12月2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4月30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逮捕。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审理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郑银玉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9月22日作出(2016)浙1004刑初814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郑银玉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郑银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郑银玉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银玉要求撤回上诉的申请亦符合准许撤诉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银玉撤回上诉。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16)浙1004刑初81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康华审 判 员 张妙君审 判 员 黎利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本件和原本核对无异代书记员 严亚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