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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23执4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江西上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傅志江、温健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上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傅志江,温健敏,江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23执467号申请执行人:江西上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高县城敖山大道27号,组织机构代码:70572556-2.被执行人:傅志江,男,1973年10月25日生,汉族,上高县人,个体工商户,住上高县。被执行人:温健敏,女,1984年2月23日生,汉族,上高县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住上高县。被执行人:江建平,男,1967年11月28日生,汉族,上高县人,公务员,住上高县。本院在执行江西上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傅志江、温健敏、江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傅志江、温健敏、江建平无财产可供执行。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期限举证通知书,至今尚未举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高县人民法院(2016)赣0923民初2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可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晏志强审判员  易敏然审判员  龙小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龚 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