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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3执34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王开红等12人与泉州市上层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开红,王锦刚,王东,王清松,方永祥,唐林,罗自强,秦艳珍,袁素芳,李继发,洪涛,陈年周,泉州市上层广告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3执34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开红、王锦刚、王东、王清松、方永祥、唐林、罗自强、秦艳珍、袁素芳、李继发、洪涛、陈年周。上列申请执行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王开红,男,196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被执行人泉州市上层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刺桐西路与泉秀路交叉口阳光巴黎二期E#503号,组织机构代码:58110681-4。法定代表人余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南劳裁案字第273号仲裁裁决书,于2016年8月22日向被执行人泉州市上层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泉州市上层广告装饰有限公司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王开红等12人工资款人民币45945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执行费人民币589元,但被执行人泉州市上层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1、启动查控程序,分别于2016年8月22日、9月12日、10月25日查询被执行人泉州市上层广告装饰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泉州市上层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有开设银行账户,但因账户余额极少,无扣划价值,本院未进行扣划。未发现被执行人泉州市上层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有其他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2、于2016年9月2日将被执行人泉州市上层广告装饰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申请执行人王开红等12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泉州市上层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长城代理审判员  吕晓辉代理审判员  尤松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为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