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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4执2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边凤英与陈清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边凤英,陈清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04执210号申请执行人边凤英,女,196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被执行人陈清青,女,1988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申请执行人边凤英与被执行人陈清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5)洛民初字第18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边凤英因被执行人陈清青未履行偿还借款本金10200元的义务。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陈清青的银行存款、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暂无发现被执行人陈清青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洛民初字第1829号民事调解书第一、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或被执行人具备履行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苏燕东执行员  刘必松执行员  吴东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许明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