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530民初7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王德华与罗鹏鹏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蓝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华,罗鹏鹏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正蓝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530民初713号原告王德华,女,汉族,现住正蓝旗,农民。被告罗鹏鹏,男,汉族,现住正蓝旗,牧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德华诉被告罗鹏鹏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德华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德华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德华撤回对被告罗鹏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0元,减半收取250.00元,由原告王德华承担。审判员 李 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武乌兰哈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