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21执14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张红星与张伟、郑常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红星,张伟,郑常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1执1464号申请执行人:张红星,男,1983年6月27日生,汉族,住桓台县。被执行人:张伟,男,1979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桓台县。被执行人:郑常玉,女,1978年7月12日生,汉族,住桓台县。申请执行人张红星与被执行人张伟、郑常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张红星申请执行的具体内容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不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张红星的本次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中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巩曰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