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6执55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齐玉祥等婚姻家庭、继承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玉祥,齐美丽,齐玉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6执5597号申请执行人齐玉祥,男,1961年5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齐美丽,女,1958年9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齐玉梅,女,1968年3月21日出生。齐玉祥与齐美丽、齐玉梅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6民初51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确定:一、坐落于北京市丰台区成寿寺四方景园五区7号楼1303号房屋归原告齐美丽、齐玉梅、被告齐玉祥按份共有,其中原告齐美丽、齐玉梅各占有百分之十五的份额,被告齐玉祥占有百分之七十的份额,原告齐美丽、齐玉梅、被告齐玉祥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相互协助办理该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二、驳回原告齐美丽、齐玉梅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九千六百八十一元,由原告齐美丽、齐玉梅各负担一千四百五十二元(已交纳),由被告齐玉祥负担六千七百七十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权利人齐玉祥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齐玉祥于2016年10月20日向我院申请撤回对(2016)京0106民初51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齐玉祥自愿撤回对(2016)京0106民初51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齐玉祥撤回对(2016)京0106民初51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驰审判员 曹学昱审判员 李文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志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