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沪0120民初154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尹鹏坤与上海铮诚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鹏坤,上海铮诚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20民初15492号原告:尹鹏坤,男,1984年1月3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俭,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铮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环伟。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汇贤,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尹鹏坤诉被告上海铮诚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鹏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5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盛军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