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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402民初10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9

案件名称

张松与马治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松,马治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402民初1081号原告:张松,男,生于1976年2月11日,汉族,居民,辽宁省丹东市人,现住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被告:马治宝,男,生于1978年6月1日,回族,农民,宁夏固原市人,住本市原州区。张松与马治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因被告马治宝在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送达,本院公告送达相关材料,后公告期届满后,由于按照原告提供的联系方式无法与其取得联系,且其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具体,导致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松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及公告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黑学贵审 判 员  马利克人民陪审员  何万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春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