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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3民初56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应某与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某,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3民初5682号原告:应某,女,汉族,住奉化市。被告:毛某,男,汉族,住奉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应某与被告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应某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应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应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华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殷孩景附:一、本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