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9执2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梅秋霞、耿协民等与彭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秋霞,耿协民,梁开红,耿某,彭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9执245号申请执行人梅秋霞,女,1987年2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申请执行人耿协民,男,1971年3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申请执行人梁开红,女,1969年3月2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申请执行人耿某。被执行人彭磊,男,1979年2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正阳县。本院在执行梅秋霞、耿协民、梁开红、耿某申请执行彭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彭磊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梅秋霞、耿协民、梁开红、耿某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彭磊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2016)豫1729执24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闫保华审判员 张洪民审判员 王长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昆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