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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3执保3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2-10

案件名称

李广与周兴斌、周振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广,周兴斌,周振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3执保369号申请人李广,男,汉族,现住长春市宽城区群英街道西道口委171组。担保人魏铁锋,男,现住长春市二道区远达大街2999号保利远达大街小区211号。系申请人李广的担保人。被申请人周兴斌,男,现住长春市宽城区团山街道小南村5组。被申请人周振宇,男,现住长春市二道区宏伟小区4栋2门103室。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广诉被申请人周兴斌、周振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二被申请人的财产房屋,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担保人魏铁锋名下坐落于长春市二道区远达大街2999号保利远达大街小区3(C)、4(D)区C6、C7、C4号楼211号,产权证号长房权字第201604012**号,丘(地)号6-3/281-6303,建筑面积145.83平方米房屋一套予以查封;二、对被申请人周兴斌名下坐落于长春市宽城区小南村七社,产权证号长房权字第3060041220—1号,建筑面积90.35平方米房屋一套予以查封;三、对被申请人周振宇名下坐落于长春市二道区通安街宏伟小区4栋2门301室,产权证号长房权字第40600021**号,丘(地)号5—17/61_2—18,建筑面积66.29平方米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任广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玥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