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11民初32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月洪与王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月洪,王武,厦门丹厦房产行销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11民初3262号原告:李月洪,女,198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志华、陈芳琴,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武,男,198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武义县。第三人:厦门丹厦房产行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长青路490-492号第六层之一。原告李月洪与被告王武、第三人厦门丹厦房产行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李月洪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月洪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月洪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李月洪负担。审判员 钟乾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智达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