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民终28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丽华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孙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王丽华,孙伟,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民终28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朱学银,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丽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苏杨,该公司经理。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丽华、孙伟、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2016)苏0803民初6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在收到一审法院催缴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后仍未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 炜代理审判员 黄金强代理审判员 许银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