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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民终28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李桂英与商丘市信誉物流有限公司、陈艳勤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商丘市信誉物流有限公司,陈艳勤,李桂英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4民终28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商丘市信誉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威海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9677246X8。法定代表人:赵栋华,该公司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艳勤,女,汉族,1982年10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陈玉霞、马亮,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商丘分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桂英,女,汉族,1971年10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委托代理人:葛雷,河南立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商丘市信誉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誉物流公司)、陈艳勤因与李桂英追偿权纠纷一案,李桂英于2016年5月9日向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信誉物流公司、陈艳勤偿还货款300000元(庭审中变更诉讼请求为281041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该院经审理于2016年6月20日作出(2016)豫1403民初2193号民事判决,信誉物流公司、陈艳勤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6年8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信誉物流公司、陈艳勤的委托代理人陈玉霞、马亮及陈艳勤本人,被上诉人李桂英的委托代理人葛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信誉物流公司为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6年12月11日,经营范围为货运站经营(仓储服务、货物配送、货物信息配载、综合物流服务),2016年3月4日,股东、发起人、法定代表人由陈艳勤变更为赵栋华。李桂英是信誉物流公司的客户,经常在信誉物流公司处托运货物,并由其代收货款。自2015年9月份之后,信誉物流公司不再按时支付货款,拖欠货款至今没有向李桂英支付,李桂英遂提起诉讼。另查明,李桂英提交的托运单共50份与信誉物流公司提交查询单一致的有47份,共计金额为215815元,信誉物流公司已代收回款金额215803元,该款未向李桂英支付。其中李桂英提供的托运单中有三份票号为00528004号、金额12236元,00539774号、金额3090元,00533789号、金额944元,共计16270元,信誉物流公司查询单中没有该款项。李桂英将托运单交给信誉物流公司的会计后,会计未付款的数额为46794元。原审法院认为,双方系委托及运输合同关系,李桂英委托信誉物流公司运输货物并代收货款,被告信誉物流公司没有及时向李桂英支付货款,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信誉物流公司、陈艳勤认为发款单中的数额已经支付,但没有提交已经支付的证据,对其辩解不予支持。信誉物流公司系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陈艳勤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在公司股东等事项变更时对公司债权、债务进行了交接,故本案陈艳勤作为原股东亦应对其任股东期间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原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八十八条、第四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信誉物流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李桂英偿还代收货款278867元;二、陈艳勤对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李桂英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用2900元,财产保全费用2020元,两项合计4920元,由信誉物流公司、陈艳勤共同负担。信誉物流公司、陈艳勤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1.因上诉人信誉物流公司的会计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信誉物流公司欠上诉人代收货款具体数额现在无法核实,一审直接认定会计未付款部分数额46794元证据不足,本案依法应当中止审理;2.上诉人陈艳勤与上诉人信誉物流公司之间的财产独立,有公司财务帐簿为证,2016年3月4日公司法人变更,现任法定代表人赵栋华和上诉人陈艳勤签订有转让协议,在工商局有备案,对公司的债权债务也进行了交接,上诉人陈艳勤不应与公司一并承担连带责任,更不应对非任公司法人期间的债务也承担连带责任,一审适用公司法第六十四条规定错误;3.上诉人一审提交的证据U盘,证明被上诉人2016年5月5日21时将上诉人的豫N×××××红色欧曼车撬开偷走,车上有4000元货款、4000元加油款及其他客户价值9000余元的货物,被上诉人在一审开庭时已经认可,但原审未认定该事实错误。请求二审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还重审。李桂英辩称,1.上诉人公司会计职务犯罪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不影响本案民事案件的审理,上诉人中止审理的理由不能成立;2.上诉人会计将货款转入其个人账户,说明上诉人管理混乱,且无账簿及年审报告,不能证明上诉人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原审判令上诉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正确。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根据双方诉辩意见,本院确定本案争议焦点为:1.本案应否中止审理;2.上诉人实际拖欠被上诉人代收货款多少钱,上诉人陈艳勤应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审庭审中,上诉人为支持其上诉主张,提交证据9份:1.罗爱玲的拘留证一份;2.罗爱玲的逮捕证一份;3.信誉物流公司2013年至2016年2月29日财务审查报告;4.陈艳勤与赵栋华关于信誉物流公司的转让协议一份;5.信誉物流公司工商登记信息一份;6.邮政储蓄银行对账单一份;7.罗爱玲出具的收到条一份;8.信誉物流公司账簿两套;9.录音一份。被上诉人李桂英质证认为,证据1、2虽证明会计罗爱玲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不应中止审理;证据3审查报告,是公安机关委托作出,不能证明陈艳勤的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证据4赵栋华未到庭,不能证明其真实性,且该协议对债权债务约定不明;证据5信誉物流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无异议,被上诉人的债权发生于陈艳勤经营期间,陈艳勤应承担还款责任;证据6、7、8显示公司款项汇入会计罗爱玲和陈艳勤个人账户,违反公司法和会计法,手写账簿不符合会计法要求,说明公司管理混乱,账目不清;证据9录音与本案无关。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提交的证据1、2,虽可证明信誉物流公司会计罗爱玲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但对上诉人中止审理的证明目的不予采信;证据3审查报告系公安机关委托作出,可证明罗爱玲侵占信誉物流公司财产的数额,应予认定;证据4、5,信誉物流公司转让协议有双方签字,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变更登记,应予采信;证据6、7、8,上诉人直接收取货款、公司账簿手工填写且不符合记账规范,对上诉人的证明目的不予采信;证据9可证明被上诉人开走上诉人车辆的事实,但不能证明车上现金及车辆的价值。根据双方庭审陈述及一、二审提供的有效证据,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除与原审认定的基本事实一致外,另查明:1.上诉人陈艳勤与案外人赵栋华于2015年10月26日签订《公司转让协议书》,将信誉物流公司以1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赵栋华(包括经营线路、公司原资产以及约300万元的债权债务),并于2016年3月4日变更工商登记;2.信誉物流公司拖欠李桂英2016年3月4日以后货款17笔合计总额37009元。本院认为,上诉人信誉物流公司与被上诉人李桂英之间系运输及委托代收货款合同关系,上诉人信誉物流公司未及时支付被上诉人货款,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对于本案应否中止审理问题。上诉人信誉物流公司会计罗爱玲虽涉嫌职务侵占犯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但该案与本案被上诉人向信誉物流公司主张的货款非同一事实及同一法律关系,刑事案件的审查不影响本案民事案件的审理,上诉人主张本案中止审理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对于信誉物流公司拖欠李桂英货款数额及陈艳勤应否承担责任问题。被上诉人原审提交的由上诉人出具的50份托运凭证,显示被上诉人应收货款232073元未付;上诉人已收回的6笔货款凭证,价款46794元,上诉人亦为被上诉人出具了欠款凭据,上述合计278867元的货款上诉人没有支付,事实清楚。信誉物流公司系个人独资公司,在2016年3月4日前,由上诉人陈艳勤经营管理。本案相关证据显示,公司会计记账不规范,账目不清,管理混乱,上诉人提供不出完整的会计账簿及经过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违反了公司法及会计法的相关规定,上诉人不能证明其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原审判令上诉人陈艳勤对信誉物流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由于上诉人陈艳勤在经营后期将信誉物流公司转让给了案外人赵栋华,且于2016年3月4日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原审判令陈艳勤对2016年3月4日以后信誉物流公司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不当,二审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16)豫1403民初2193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即:一、商丘市信誉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李桂英偿还代收货款278867元;三、驳回李桂英其他诉讼请求;二、变更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16)豫1403民初219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陈艳勤在241858元限额内对商丘市信誉物流有限公司所欠李桂英的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用2900元,财产保全费用2020元,两项合计4920元,由商丘市信誉物流有限公司、陈艳勤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商丘市信誉物流有限公司、陈艳勤负担2500元,李桂英负担4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保中审 判 员  刘玉杰代理审判员  张月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鹿国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