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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宣执委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江西明正公司与宣城万达电气公司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明正变电设备有限公司,宣城万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宣执委字第00011号申请执行人:江西明正变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崇仁县。法定代表人:孙建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维新,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宣城万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法定代表人:何百林,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江西明正变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宣城万达电气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7日作出的(2013)崇民初字第4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宣城万达电气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民事调解书内容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西明正变电设备有限公司向江西省崇仁县人民���院申请强制执行,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7日委托我院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人民币110500元及垫付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65给付义务。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宣城万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因经营亏损,愿意以机械设备抵付,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接受,现正在办理中。现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依照有关规定,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以本裁定为依据,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2013)崇民初��第443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主文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毛庆明审判员  冯龙宝审判员  冯贵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洁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