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6民初22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刘风娇与贾永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风娇,贾永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6民初2254号原告刘风娇,女,汉族,1965年7月27日出生,住淅川县。被告贾永计,男,汉族,1985年8月14日出生,住淅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风娇诉被告贾永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靳晓英独任审理。因原、被告已庭外调解履行,原告刘风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风娇撤回对被告贾永计的诉讼。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风娇负担。审判员 靳晓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