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30执冻2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21
案件名称
杨书龙与董银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书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30执冻261号申请执行人杨书龙,男。执行人 董银(艮)利,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630民初23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9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董银(艮)利在涞源县xxx局有工程质保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董银(艮)利在涞源县xxx局的工程质保金5387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刘志军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卢娇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