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1民初79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欧国琴与吴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国琴,吴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1民初7914号原告:欧国琴,女,1986年5月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兰中迅,重庆朋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鸿,男,198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欧国琴与被告吴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欧国琴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欧国琴撤回对被告吴鸿的起诉,自愿合法,本院应当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欧国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欧国琴负担。审判员 李玉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