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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1民初79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欧国琴与吴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国琴,吴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1民初7914号原告:欧国琴,女,1986年5月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兰中迅,重庆朋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鸿,男,198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欧国琴与被告吴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欧国琴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欧国琴撤回对被告吴鸿的起诉,自愿合法,本院应当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欧国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欧国琴负担。审判员  李玉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