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5刑更字47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但彬彬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但彬彬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刑更字4783号罪犯但彬彬,男,199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现在重庆市大坪监狱服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3日作出(2013)江法刑初字第011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但彬彬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刑期至2018年7月31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大坪监狱于2016年10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大坪监狱以罪犯但彬彬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学习,积极完成各项生产任务,改造表现突出,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但彬彬在服刑期间,获三次记功、一次表扬行政奖励。该事实有重庆市大坪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但彬彬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但彬彬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平代理审判员 郑雪梅代理审判员 何小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袁 娜审 判 长 李 平代理审判员 郑雪梅代理审判员 何小兵二〇一六年十月××日书 记 员 袁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