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执214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郑涛、天津宁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涛,天津宁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214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郑涛,男,197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天津宁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工人,住天津市河西区。被执行人天津宁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原名称为天津宁晟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四道桥黑猪河与杨北公路处(天津华闽国际石材市场B区V1-1号),组织机构代码59873039X。法定代表人杨同刚,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郑涛与天津宁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返还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焕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