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02行初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吴晓妹与政和县规划建设和旅游局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晓妹,政和县规划建设和旅游局,吴寿金,吴寿银,李盛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闽0702行初42号原告吴晓妹,女,197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政和县。被告政和县规划建设和旅游局,住所地政和县熊山街道解放街319号,组织机构代码00400727-7。法定代表人卓陈庆,局长。第三人吴寿金,男,196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政和县。第三人吴寿银,男,196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政和县。第三人李盛水,男,196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政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晓妹诉被告政和县规划建设和旅游局建设用地行政许可一案中,因原告吴晓妹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费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费办法﹥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晓妹负担。审 判 长 李 彬审 判 员 范泽寿人民陪审员 朱 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俊杰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诉讼费用交费办法》第二十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费办法﹥通知》二、关于当事人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