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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6执1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周宇附带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06执199号移送执行机关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周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2015)同刑初字第2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周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振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广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