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281民初13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雷鹏与李铁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鹏,李铁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281民初1353号原告:雷鹏,男,1967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赤壁市。被告:李铁山,男,1972年2月10日生,汉族,住赤壁市。原告雷鹏与被告李铁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原告雷鹏于2016年10月26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鹏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鹏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雷鹏负担。审判员 方晓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谢 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