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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81民初13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雷鹏与李铁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鹏,李铁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281民初1353号原告:雷鹏,男,1967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赤壁市。被告:李铁山,男,1972年2月10日生,汉族,住赤壁市。原告雷鹏与被告李铁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原告雷鹏于2016年10月26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鹏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鹏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雷鹏负担。审判员  方晓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谢 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