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5民初23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李桂琴与何茂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桂琴,何茂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5民初2352号原告李桂琴。委托代理人钟于,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何茂刚。原告李桂琴与被告何茂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桂琴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桂琴撤诉。案件受理费2330元,减半收取1165元,由原告李桂琴承担。审 判 员 李 琳人民陪审员 陈祥凤人民陪审员 徐 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晓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