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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5民初23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李桂琴与何茂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桂琴,何茂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5民初2352号原告李桂琴。委托代理人钟于,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何茂刚。原告李桂琴与被告何茂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桂琴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桂琴撤诉。案件受理费2330元,减半收取1165元,由原告李桂琴承担。审 判 员  李 琳人民陪审员  陈祥凤人民陪审员  徐 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晓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