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1民初39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原告马丽华诉被告庞发辉、田洪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丽华,庞发辉,田洪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1民初3968号原告:马丽华,女,蒙古族被告:庞发辉,男,汉族,被告:田洪波,女,汉族,住前郭县尚品阳光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丽华诉被告庞发辉、田洪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丽华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丽华撤诉。案件受理费238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莉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吕金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