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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1民初39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原告马丽华诉被告庞发辉、田洪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丽华,庞发辉,田洪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1民初3968号原告:马丽华,女,蒙古族被告:庞发辉,男,汉族,被告:田洪波,女,汉族,住前郭县尚品阳光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丽华诉被告庞发辉、田洪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丽华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丽华撤诉。案件受理费238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莉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吕金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