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2民初10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崔军峰与王小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军峰,王小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2民初1044号原告崔军峰被告王小爱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军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闫荣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