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城法仲执字第7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周振荣与曾庆波、冯彩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振荣,曾庆波,冯彩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惠城法仲执字第776号申请执行人周振荣,男,汉族,户籍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身份证号:×××3839。被执行人曾庆波,男,香港居民,香港居民身份证号码:×××9558。被执行人冯彩霞,女,汉族,户籍住址:广东省惠州市,身份证号:×××2444。关于申请执行人周振荣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曾庆波、冯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惠城法陈民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曾庆波、冯彩霞应向申请执行人周振荣支付本案执行284000元及利息(待执行款付清之日另行计算),补回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752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周振荣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并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曾庆波、冯彩霞名下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4)惠城法仲执字第776号案终结执行。二、解除本案对被执行人曾庆波、冯彩霞共同经营的位于惠州市仲恺高新区陈江街道办事处符芦岭村惠州市仲恺高新区陈江港达客家饭店内所有财产的查封(具体详见本案2012年12月25日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贵传代理审判员 马家驹代理审判员 郑清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曾宇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