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424刑初2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古平海、古炯标开设赌场、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五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平海,古炯标,李远春,陈帝安,蔡集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424刑初245号公诉机关五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古平海,男,1993年11月18日出生于广东省五华县,汉族,初中文化,住五华县。因本案于2016年5月26日被羁押,次日被五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执行逮捕。被告人古炯标,男,1989年5月24日出生于广东省五华县,汉族,初中文化,住五华县。因本案于2016年5月26日被羁押,次日被五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执行逮捕。被告人李远春,女,1971年3月26日出生于广东省五华县,汉族,初中文化,住五华县。因本案于2016年5月26日被羁押,次日被五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执行逮捕。被告人陈帝安,男,1974年2月15日出生于广东省五华县,汉族,初中文化,住五华县。因本案于2016年5月26日被羁押,次日被五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执行逮捕。被告人蔡集球,男,1972年1月1日出生于广东省五华县,汉族,小学文化,住五华县。因本案于2016年6月23日被五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转为取保候审。五华县人民检察院以华检诉刑诉(2016)2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古平海、古炯标、蔡集球犯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李远春、陈帝安犯赌博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五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廖志群出庭支持公诉,上列五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17日至26日间,古伟棠(另案处理)在五华县安流镇文葵村古涛恩家开设“板九”赌档,赌注为10元以上无上限,按5%抽水牟利。被告人古平海、古炯标时分时合,在该赌档做“和手”,每天工资200元,被告人蔡集球在该赌档帮人“理注”。被告人陈帝安、李远春在该赌档做庄,每天聚集有二、三十人参赌。上述事实,五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收缴、追缴物品清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古平海、古炯标、蔡集球以营利为目的,为参赌人员提供服务,究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李远春、陈帝安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究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古平海、古炯标、蔡集球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远春、陈帝安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古平海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6日起至2016年12月25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古炯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6日起至2016年11月25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李远春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6日起至2016年11月25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四、被告人陈帝安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6日起至2016年11月25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五、被告人蔡集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交)。(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晓宇审 判 员 钟伟萍人民陪审员 周运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拥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