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贞民初字第14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左德家与刘忠华、刘胡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贞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贞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德家,刘忠华,刘胡壮,田维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贞民初字第1485号原告左德家,1968年6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贞丰县。被告刘忠华,男,1966年4月9日生,汉族,贵州省贞丰县,小学文化,务农,住贞丰县,现住贞丰县。被告刘胡壮,男,1988年6月22日生,汉族,贵州省贞丰县,小学文化,务农,住贞丰县,现住贞丰县。被告田维萍,女,1986年10月4日生,汉族,贵州省贞丰县,初中文化,务农,住贞丰县,现住贞丰县。原告左德家诉被告刘忠华、刘胡壮、田维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左德家,被告刘忠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胡壮、田维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左德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0000元,利息35100元,共计125100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1月29日,被告刘忠华及其子因购买挖掘机经营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得人民币90000元,当时约定月利率为2%,期限为二年还清,并用自己的房屋作抵押,三被告均在借条上借款人处签名。2015年2月,被告给付一年的利息21600元。2016年1月,借款到期后,原告找被告追索借款本金和利息时,被告以各种借口不予还款。被告行为已构成违约,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刘忠华辩称,欠原告借款是事实,该借款本金还没有偿还,只给过一年的利息。该借款是被告刘忠华儿子刘胡壮借的,但被告刘忠华在借条上签字,被告刘忠华同意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由被告刘胡壮和田维萍来偿还。现在被告刘忠华家庭经济困难,希望原告给予理解,被告刘忠华愿意分期每年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原告左德家对其主张向法庭提交下列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拟证明原告的基本身份信息诉讼主体资格。被告刘忠华无异议。2、借条1张,拟证明被告刘忠华、刘胡壮、田维萍向原告借款共计90000元,约定月利率2%的事实。被告刘忠华无异议。被告刘胡壮、田维萍未作书面答辩,亦未提交有证据。原告提交的2份证据与案件有关联性,能够证明三被告分向原告借款共计90000元,并约定有利息的事实,采信作证据使用。经审理查明,被告刘忠华与被告刘胡壮系父子关系,被告刘胡壮与被告田维萍系夫妻关系。被告刘胡壮因经营挖掘机租赁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分别于2010年向原告左德家借款20000元,2012年向原告左德家借款30000元,以上借款均未偿还。2014年1月29日,被告刘胡壮再次向原告左德家借款40000元时,经协商,由被告刘胡壮重新出具90000元借条给原告左德家,约定按2%月利率支付利息,被告刘胡壮、刘忠华、田维萍均在借条借款人处签名。出具欠条后,被告刘胡壮于2015年2月18日支付原告左德家利息21600元。由于被告刘胡壮经营挖掘机租赁失败,便与被告田维萍外出务工,原告向被告刘忠华索要借款未果,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被告刘胡壮因经营挖掘机租赁生意缺少资金,向原告借款共计90000元,并出具借条为据,双方借款关系属民间借贷,没有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属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法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刘忠华、田维萍在借条上借款人签名,视其二愿意与被告刘胡壮一起承担偿还借款的义务。双方并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多次到被告刘忠华索要借款,三被告至今未偿还,原告请求三被告偿还借款,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在借条上明确约定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利息,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刘忠华、刘胡壮、田萍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左德家借款本金90000元及利息35100元(利息从2015年1月30日起至2016年9月15日止),合计人民币125100元。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由被告刘忠华、刘胡壮、田维萍承担。上列判决所确定的权利义务,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履行期内履行,逾期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指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家禄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万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