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821行审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旺苍县国土资源局与冯丕富非诉审查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冯丕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川0821行审60号申请强制执行人旺苍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旺苍县。法定代表人李宏元,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洪刚,该局监察股股长。被申请执行人冯丕富,男,汉族,生于1966年5月29日,住旺苍县。本院收到旺苍县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书,请求本院对冯丕富依据其作出的旺国土资监字(2016)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查明,旺苍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3月9日作出旺国土资监字(2016)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冯丕富于2013年3月10日未经批准擅自占用位于黄洋镇古天村集体未利用地12平方米修建房屋。目前,该住房主体已完工,该住房占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62条的规定,已构成非法占地。依据《土地管理法》第77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一、责令当事人退还非法占用的12平方米土地;二、限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房屋,恢复土地原状。”该处罚决定书已于2016年3月11日送达给被处罚人。被处罚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未提起行政诉讼,也未按照处罚决定书履行。2016年7月4日,旺苍县国土资源局向冯丕富邮寄送达了《催告通知书》。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旺苍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3月9日作出的旺国土资监字(2016)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由申请强制执行人旺苍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审 判 长  蒋乐天审 判 员  孔 兵代理审判员  何立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慧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