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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5民初34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谢某与梁某、韦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梁某,韦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05民初3405号原告:谢某。被告:梁某。被告:韦某。原告谢某与被告梁某、韦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谢某负担。审判员  刘媛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翠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