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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122民初15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魏强诉杨丽丽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强,杨丽丽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122民初1588号原告:魏强,男,住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被告:杨丽丽,女,住辽宁省盘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强诉被告杨丽丽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因原告魏强经本院传票传唤,在指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魏强承担。审判员  方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