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122民初15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魏强诉杨丽丽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强,杨丽丽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122民初1588号原告:魏强,男,住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被告:杨丽丽,女,住辽宁省盘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强诉被告杨丽丽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因原告魏强经本院传票传唤,在指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魏强承担。审判员 方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