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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2民初57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王小年与郑州市嘉美源农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年,郑州市嘉美源农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2民初5732号原告:王小年,男,1976年5月24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红兵,荥阳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州市嘉美源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王村镇王村。法定代表人:张珂。原告王小年与被告郑州市嘉美源农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本院(2016)豫0182民初5731号原告王小云诉被告郑州市嘉美源农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件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依法可以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并入本院(2016)豫0182民初5731号案件审理。审判员  任丙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佼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