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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4刑初1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史秋福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秋福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224刑初184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史秋福,男,1987年6月14日出生,住泰来县。2015年9月2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泰来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泰检刑诉(2016)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史秋福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泰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史秋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泰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23日16时许,被告人史秋福酒后无证驾驶未登记四轮车在泰塔公路行驶至六三道口东200米处时,被路检民警查获。经鉴定:史秋福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2.2mg/100ml。被告人史秋福于2015年9月23日被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物证车辆照片,书证户籍证明、抓破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单,证人赵某某、费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史秋福的供述,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史秋福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史秋福犯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判处拘役,并处罚金。史秋福到案后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根据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史秋福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奚 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乔冠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