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镇执字第5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凤岐与镇赉县创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凤岐,镇赉县创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镇执字第534号申请执行人:李凤岐被执行人:镇赉县创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李凤岐与镇赉县创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镇赉县创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孟凡刚审判员 :高鹏飞审判员 :王少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 罗 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