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1民初539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廖康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廖康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5396号之二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兴政路1号中环广场一座一层101,六层601603、605606,七层701702(六、七层仅作办公场所),组织机构代码570139303。主要负责人:龙健,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增翔,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华光,广东道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康岳,男,197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在本院审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廖康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以被告廖康岳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2元,减半收取为631元,财产保全费605元,合计1236元(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已预交),由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负担。审 判 长 陶香琴审 判 员 黄小玲人民陪审员 郭泳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姿雅钟金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