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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8行审129号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等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一案

法院
密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27
所属地区
密云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郭义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118行审129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号。法定代表人魏成林,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吉,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密云分局干部。委托代理人徐建国,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密云分局干部。被执行人郭义民,男,1962年12月2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申请执行原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郭义民因非法用地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原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5月13日对被执行人郭义民作出的京国土(密)分局罚字〔2016〕6009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且京国土(密)分局罚字〔2016〕6009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原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郭义民作出的京国土(密)分局罚字〔2016〕6009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李慧杰

人民陪审员  郭淑珍

人民陪审员  李朝晖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茹 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