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83民初29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赵某与樊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樊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83民初2999号原告:赵某。被告:樊某。原告赵某与被告樊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赵某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该行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不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赵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曼第2页共1页第1页共1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