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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83民初29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赵某与樊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樊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83民初2999号原告:赵某。被告:樊某。原告赵某与被告樊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赵某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该行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不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赵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曼第2页共1页第1页共1页 来自